
📌 一審原遭羈押,經專業辯護成功交保,當事人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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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顧|遭檢方聲押,法院裁定羈押
當事人因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遭警方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最終裁定收押禁見。這樣的結果不僅使當事人頓失自由,也令家屬焦急萬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若有逃亡、串證、反覆實施等事由,法院得裁定羈押,但僅在「無其他替代手段」時方屬合法。邱昱誠律師接手後,立即著手啟動交保攻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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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逆轉契機|邱律師鎖定「無羈押必要」主張
邱律師深知羈押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因此精準切入三大重點進行抗辯:
- 無反覆實施風險
當事人無前科紀錄,僅涉單一使用行為,無證據顯示反覆施用毒品。 - 生活穩定、具固定住所
家屬已表明願提供保證金並配合監控措施,無逃亡可能。 - 可改採替代羈押手段
如責付家屬、限制住居或定期報到等方式,即可確保審判進行。
📂 同時,邱律師也向法官詳盡陳報《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重要性,強調:「非萬不得已,不得剝奪人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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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採信|裁定改為交保
法院經詳閱邱律師提交的抗告書及補充資料後,認定:
• ❗ 現有事證已充分,無羈押蒐證必要
• ❗ 當事人非慣犯,無再犯或串證之虞
• ❗ 可責付家屬並命其定期報到、限制住居
最終裁定:停止羈押,改具保釋金方式交保,當事人當日即脫離看守所,與家人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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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功關鍵|邱律師的專業三式攻防
🔍 法律論述力:
援引刑訴法及憲法人權保障,強調無羈押必要 法院裁定停止羈押
🧩 證據策略:
提供當事人生活穩定證明、家屬監管意願書 說服法院具交保替代性
❤️ 情理說服力:
強調當事人初犯、悔意深切、家屬盼望重聚 引發法官同理,當庭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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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結語|羈押不是唯一,邱律師為你爭取每個明天
🚨 羈押是剝奪自由的最嚴重手段,許多人不了解,只因沒有專業律師協助,錯失交保良機。
邱昱誠律師憑藉數十件成功交保經驗,熟稔羈押攻防技巧,讓法官看見「可交保」的法律空間。這次嘉義毒品案,不僅展現他的法學功底,更實現「救人救到底」的使命感✨。
👀 若你或家人也遭遇收押困境,千萬別等到錯過救援時機──
立即聯絡邱律師,交保機會不容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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