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用大麻獲緩起訴|新北地檢邱昱誠律師成功爭取|戒癮治療免觀察勒戒 🌿⚖️
一、案情回顧
楊男於 112 年 10 月 21 日中午,在新北市蘆洲區住處以電子煙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當晚 19 時遭警方查獲,並扣得含有大麻成分之煙油及加熱器,尿液檢驗結果呈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屬刑事犯罪,最重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關鍵的是,若案件未經律師妥善處理,檢察官可能直接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 40 天」,在勒戒所內失去自由,對生活與工作影響極大。
二、逆轉契機──緩起訴與戒癮治療的法律基礎
邱昱誠律師介入後,立即啟動緊急辯護策略,鎖定爭取《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的緩起訴處分。
📜 法規重點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檢察官得視被告情節,附命完成特定條件(如戒癮治療、公益服務、心理諮商等),暫緩起訴,期限最長 3 年。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施用毒品案件,若被評估適合治療,可轉介戒癮治療,以取代刑事處罰。
- 好處:完成戒癮與附加條件後,案件直接結案,不留刑事前科。
邱律師透過醫院評估報告,證明楊男適合戒癮治療,並提交完整社會復歸計畫,說服檢察官採納緩起訴而非觀察勒戒。
三、檢方採信的關鍵理由
爭點 | 邱律師辯護策略 | 檢方採納結果 |
---|---|---|
犯後態度 | 坦承施用、深具悔意 | 認定有悔悟可能 |
戒癮必要性 | 附醫院評估適合戒癮治療 | 裁定轉介戒癮計畫 |
社會回歸計畫 | 安排社區心理諮商與觀護人追蹤 | 具體履行可監督 |
公共利益 | 以治療代替監禁,有助社會安全 | 認同採緩起訴 |
最終檢察官裁定緩起訴 1 年 6 個月,條件包括:
- 6 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 2 萬元
- 1 年內完成 6 次社區心理諮商
- 緩起訴期間屆滿前接受採尿檢驗
- 期間內不得再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
四、成功關鍵與警示
邱律師的辯護,讓楊男避免了 40 天觀察勒戒的身體拘束與心理衝擊,改以社區戒癮與心理輔導完成矯正,免留刑事前科。
✅ 法律條文精準運用——以刑訴法緩起訴搭配毒防條例,爭取免刑機會。
✅ 醫療證明加分——戒癮評估報告說服檢方認可治療取代監禁。
✅ 實質復歸計畫——心理諮商與採尿檢驗,確保不再重蹈覆轍。
⚠️ 提醒:
- 沒有專業律師介入,檢方往往直接送觀察勒戒,失去自由 40 天。
- 觀察勒戒雖非刑期,但會影響工作、學業與家庭,且社會標籤極重。
- 提前尋求律師爭取緩起訴,才有機會保有自由並獲得改過機會。
💬 溫暖結語
毒品案件,不等於人生終點。法律提供了戒癮治療與緩起訴的第二次機會,但必須有人為你爭取。本案中,邱昱誠律師的即時介入,讓當事人免於勒戒生活的折磨,改以治療與輔導重返正軌。若你或親友面臨類似情況,請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讓法律成為重生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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