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離婚子女扶養費爭議|代墊扶養費屬於不當得利|邱律師新竹地院成功案例解析|114年全台生活費標準
一、案情回顧
本件新竹地院裁定,父母離婚後,父親依協議應支付子女扶養費,但多年未履行。母親長期代墊支出,後聲請返還。法院認定父親未支付,構成「不當得利」,判決應返還 370,800 元,並加計年利率 5% 的利息。
二、法律分析
1. 扶養義務基礎
《民法》第1114、1115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即便離婚仍須分擔。
2. 代墊扶養費性質 = 不當得利
一方未履行,另一方獨自支出,即屬「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免除支出),另一方因此受損,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
3. 時效
- 代墊扶養費返還請求,屬 一般金錢債權。
- 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時效。
- 若超過 15 年未主張,將失去請求權。
4. 法定利息計算
依《民法》第203條:未約定利率者,按 年利率5%。法院通常自起訴狀或聲請狀送達翌日起算,直到清償日止。
三、實務爭點:扶養費金額
法院在審酌時,常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參考。
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新臺幣/人/月)
地區 | 金額 |
---|---|
臺北市 | 20,379 |
新北市 | 16,900 |
桃園市 | 16,768 |
臺中市 | 16,077 |
臺南市 | 15,515 |
高雄市 | 16,040 |
新竹縣市 | 18,618 |
基隆市 | 16,768 |
宜蘭縣 | 16,768 |
苗栗縣 | 15,515 |
彰化縣 | 15,515 |
南投縣 | 15,515 |
雲林縣 | 15,515 |
嘉義縣市 | 15,515 |
屏東縣 | 15,515 |
花蓮縣 | 15,515 |
臺東縣 | 15,515 |
金門縣 | 14,341 |
連江縣 | 14,341 |
⚠️ 注意:此為參考基準,法院仍會依子女實際需求與父母經濟狀況調整。
四、成功關鍵表格
成功要點 | 法院見解 | 實務提醒 |
---|---|---|
扶養義務 | 父母離婚不影響扶養責任 | 雙方仍須依比例分擔 |
不當得利 | 未支付扶養費即屬不當得利 | 他方可請求返還 |
時效 | 一般債權 → 15年 | 應及早主張,避免逾期 |
利息 | 民法203條,年利率 5% | 拖延越久,利息越高 |
生活費標準 | 114年公告數據供參考 | 法院依個案調整 |
五、結語
父母離婚後,子女的生活需求不會中斷,扶養責任也不會消失。若一方怠於給付,另一方可依「不當得利」主張返還,並可請求利息補償。請特別注意,代墊扶養費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應及早主張,以免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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