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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不起訴──邱昱誠律師成功為本所當事人爭取從輕發落,守住清白 🌟

1130903李怡穎1

竊盜罪不起訴──邱昱誠律師成功為本所當事人爭取從輕發落,守住清白 🌟

一、案情回顧 🕵️‍♂️

民國 113 年某日下午,本所當事人在新北市板橋區的一家藥妝店,被指控趁無人注意時,竊取了一台高價的歐姆龍電子手腕式血壓計,並放入自己的包包中離開。

店員發現商品短少後,調閱監視器影像並報警,最終警方循線找到本所當事人。本案經鐵路警察局調查後,檢方依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立案偵辦。

竊盜罪屬於刑事犯罪,依法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雖然涉案金額不高,但若被判有罪,將在個人前科上留下不可抹滅的紀錄,對信用、工作甚至生活都會造成深遠影響。


二、逆轉契機 ✨

本案的關鍵在於,雖然本所當事人在警詢及偵查中承認拿取該商品,但整體情況顯示其並非慣犯,且行為背後並無重大惡意。邱昱誠律師從以下幾點切入:

  • 近 10 年無任何犯罪前科:顯示並非有計畫性或習慣性犯罪。
  • 犯後態度誠懇:當事人主動承認行為,無閃躲或否認。
  • 物品已返還:並未造成店家長期損害。

邱律師向檢方指出,當事人僅是一時失慮,且已從事件中獲得足夠警惕,依法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不起訴」的裁量權,避免進入刑事審判程序。


三、檢方採信 🏛️

檢察官在綜合考量後,採信了邱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雖然客觀上構成竊盜罪要件,但基於以下理由,決定作成不起訴處分

  1. 當事人長期守法,無不良紀錄。
  2. 涉案金額不高,且物品已全數返還。
  3. 犯後態度良好,對偵查程序全力配合。

這不僅避免了刑事起訴與審判,更重要的是,當事人免於承擔有罪判決的法律後果,維護了名譽與生活的穩定。


四、成功關鍵 📌

辯護策略說明
強調無前科提供當事人 10 年無犯罪紀錄證明,說服檢方相信其守法習慣。
誠懇認錯犯後即承認行為,減輕檢方對再犯風險的疑慮。
損害已彌補物品歸還,店家實際損失為零,降低社會危害性。
適用檢察官裁量援引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爭取不起訴的空間。
心理勸導與法律教育強調事件已對當事人產生足夠警惕,無再犯可能。

溫暖結語 ❤️

法律的嚴肅性在於,它能制裁不法,也能在合適的情況下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本所當事人雖一時失慮,但在邱昱誠律師的專業協助下,成功爭取檢方不起訴處分,守住了清白與未來。

若您或您的親友正面臨類似指控,不論案件金額大小,都應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爭取最佳結果。因為一場刑事訴訟,可能影響的不只是眼前的自由,更是往後的人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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