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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強盜打成妨害自由|邱昱誠律師力挽狂瀾|成功為當事人減輕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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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詐欺虛擬貨幣百萬風暴翻盤|邱昱誠律師專精虛擬貨幣金流|力爭詐欺洗錢不起訴

起訴強盜打成妨害自由|邱昱誠律師力挽狂瀾|成功為當事人減輕刑責 ⚖️

案情回顧

檢方在偵辦過程中,認為包括本所當事人在內的多人涉犯攜帶兇器強盜罪。依刑法第328條,強盜罪是我國最嚴重的財產犯罪之一,若涉及攜帶兇器,刑度更重,至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判處無期徒刑。一旦成立,不僅是重刑在身,更將背負終身前科,對個人生活、家庭與職場造成難以挽回的打擊。

然而,檢察官的指控是否完全成立?事實上,本所當事人並非案件的主導者,他既不是策畫人,也不是主要執行者,行為多侷限在載送或陪同。倘若直接以「強盜罪」定罪,將使當事人承擔遠超過其行為本質的刑責,顯然不公。


逆轉契機

邱昱誠律師受託後,第一時間便著手檢視檢方起訴書與卷證,並歸納出兩個重點:

  1. 強盜罪的構成要件是否成立?
    • 強盜罪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換言之,必須有明顯的占有、侵占財物之目的。
    • 本案雖然有金錢糾紛,但其性質更接近「追討債務」,與典型的強盜行為存在重大差異。
  2. 被害人遭受的傷害類型為何?
    • 確實有出現出示槍械、帶往他處等情節,但法院認為這些行為更接近於「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單純的「財物劫取」。

基於上述分析,邱律師果斷調整攻防策略,將辯護方向集中在「缺乏不法所有意圖」與「行為核心在自由剝奪」兩大關鍵。


法院不採強盜罪的理由

法院判決時,對於為何不採檢方所主張的「強盜罪」,有三大理由:

  1. 不法所有意圖不足
    債務糾紛的本質不同於侵占他人財物,雖然討債行為違法,但與「不法所有」仍有本質區隔。法院明確指出,若只是催討「所謂債務」,即便手段激烈,仍不足以認定為強盜罪。
  2. 行為重心在限制自由
    案發過程中,被害人接連被帶至飯店、民宅與旅館,明顯呈現「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情況。法院因此改以**共同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2條)**認定,較符合事實全貌。
  3. 舉證不足以支撐加重強盜
    雖有證人稱有人亮槍,但未查扣真正具殺傷力的槍枝。法院因此認為證據不足以支持「攜帶兇器強盜罪」的成立,轉而以自由犯罪處理。

成功關鍵 🔑

爭點檢方主張邱律師辯護策略法院採信結果
強盜罪是否成立被告亮槍恐嚇取財,應論強盜強盜須具「不法所有意圖」,本案屬債務糾紛不成立強盜罪
行為性質重點在取財重點在限制自由改認剝奪行動自由
槍械使用出示槍枝足以構成兇器未查扣具殺傷力槍枝,難以坐實法院不採強盜罪
量刑影響強盜屬重刑,至少7年以上剝奪自由罪屬中輕罪成功大幅減輕刑責

法律條文解析 📚

  • 刑法第328條 強盜罪:以強暴、脅迫手段,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取他人財物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刑法第302條 剝奪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從量刑標準即可看出,強盜罪是重罪、剝奪自由罪則屬輕罪。本案經邱律師的辯護,讓當事人從「至少七年以上」的重刑,降為「五年以下」的輕罪,影響之大,不言可喻。


實務見解補充

最高法院曾多次判決指出,若行為人係基於債務糾紛或返還請求,即便手段強硬,通常不符合「不法所有意圖」之要件,難以成立強盜罪。

本案法院亦承襲此見解,認為行為重點在「控制人身自由」,因此才將罪名轉列。這不僅是對個案的救濟,更是司法實務中保障比例原則的重要案例。


為何要及早委任律師?

許多人在偵查初期會誤以為「只是講清楚就好」,但事實上,一旦檢方起訴重罪,若無專業辯護,往往就是重刑定讞

本案若沒有邱昱誠律師及時指出檢方論罪的瑕疵,當事人很可能要面臨十年以上的刑期。這正顯示,刑事辯護的關鍵在於法條適用與事實認定的細膩把握


社會提醒 🌍

本案也帶來一個值得深思的社會啟示:

  • 民間金錢糾紛若處理不當,輕則涉及恐嚇取財,重則可能被起訴強盜
  • 若一時衝動使用非法方式討債,不僅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面臨重刑。
  • 唯有透過正當法律管道,例如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才能合法維護自身權益。

溫暖結語

🌟 本案再次證明,法律不是冰冷的文字,而是需要專業律師在關鍵時刻精準解讀與運用。若非邱昱誠律師一針見血指出「不法所有意圖不足」與「行為重心錯置」,本所當事人恐怕早已背負重刑

⚖️ 在「重刑」與「輕罪」之間,差距往往只在律師能否抓住關鍵的法律論點。若您或親友不幸遭遇刑事案件,務必及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這將是改變命運的關鍵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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