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情回顧
檢方接獲彰化縣政府函送,指控當事人涉嫌 意圖販賣未經核准的玻尿酸針劑,於 112 年 4 月委託貨運公司自香港進口 50 盒醫材,被查獲時,數量龐大,涉嫌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 條,恐面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高額罰金。😨
當事人辯稱:
- 自己僅透過臉書醫美社團下單 10 盒,僅為美容自用,並支付 8 萬 6 千元。
- 後續發現貨品遭海關扣押,且竟變成 50 盒,臉書賣家失聯並刪除對話紀錄。
🔍 逆轉契機
檢方調查後,發現 無積極證據顯示當事人有販賣行為,也無任何網路販售紀錄或供應他人之事實。
➡ 核心爭點: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抑或僅為行政罰。
邱律師據此提出關鍵辯護: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 條僅處罰 「意圖販賣」或「實際販售」 行為,若僅為自用不構成刑責。
- 本案應屬 第 68 條第 5 項規定,即「未辦理查驗登記輸入醫療器材」,僅屬行政罰,非刑事。
✅ 檢方採信
檢方最終認定:
- 未證明當事人意圖販售或供應,且無積極證據支持犯罪事實。
- 行為雖違反行政規範,但不符刑事構成要件。
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處分不起訴!🎉
📌 成功關鍵表格
成功關鍵 | 說明 |
---|---|
精準法律定位 | 強調刑事犯罪需具「販售意圖」,自用不成立刑責 |
抓住構成要件落差 | 刑罰vs 行政罰,僅涉行政罰 |
舉證不足原則 | 無積極證據不得認定犯罪(最高法院判例) |
即時策略 | 迅速釐清事實,防止當事人背上刑責 |
❤️ 溫暖結語
這起案件提醒大家:網路購買醫療或美容產品,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恐引發法律風險。但法律上仍需明確釐清「刑事」與「行政」界線,才能避免無謂的刑責。若您或親友遇到類似糾紛,立即諮詢專業律師,避免誤觸法律紅線!
📞 預約法律諮詢|LINE ID:@ycc999478
🌐 更多案例分享|https://cantrust.com.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