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昱誠律師 新北地方法院 借款周轉投資失利 刑事轉民事追討全勝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法院心證:被告為訴外人池某之妹,原告為池某之同學、朋友,兩造經池某介紹而認識。被告自105年間起向原告稱有投資案件獲利頗豐有利可圖,進而向原告借款周轉,原告遂交付被告金額總共126萬3,060元。
被告向原告借款126萬3,060元,兩造雖未約定返還期限,而被告自105年起至108年止陸陸續續共清償47萬2,910元,嗣被告自111年起又再催告被告返還借款,其催告已逾1個月以上,被告仍未再返還,是以,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79萬1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預約法律諮詢|LINE ID:@ycc999478
🌐 更多案例分享|https://cantrust.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