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偽造文書二度逆轉!告訴人再議仍敗退──邱昱誠律師守住當事人清白🌟
✅案情回顧:首次不起訴後,再度風雲再起!
本所當事人邱男(化名)因涉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刑法第215、216條),最初經檢方偵查後獲 不起訴處分,一度看似風波已定。
然而,告訴人不甘敗訴,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下令發回續行偵查,案件再度陷入危機,刑責風險再次浮現 ⚠️。
📌再議制度補充:為何能「翻案」?
🔍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得於10日內聲請再議,上級檢察署可發回重啟偵查。
👉 重點提醒:再議後,檢方可補強證據,被告面臨二度刑責風險,壓力更甚第一次偵查!
⚖️逆轉契機:策略不是一次性,而是長期抗戰🔥
當事人第二次偵查時,邱律師並未掉以輕心,而是採取 升級版防禦策略:
✔️ 證據可信性分析:指出告訴人指控動機,強調刑訴法第154條「無積極證據,不得認定犯罪」
✔️ 主觀犯意不足:證明輸入格式錯誤並非刻意隱匿
✔️ 事後事實不能回推:舉證顯示,被告於檢核表填寫當日並不知情
結果,高檢署雖嚴格審核,仍認證據不足,依法再次作成 不起訴處分 🎉!
✅成功關鍵一覽表
關鍵因素 | 邱律師採取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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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壓力🔥 | 重新部署防禦線,全面檢驗檢方疑點 |
證據缺口📂 | 強調系統訊息模糊,難證明主觀犯意 |
法律原則⚖️ | 援引刑訴法第154條與「疑罪從無」原則 |
證人證述落差 | 證詞發生於事件後,無法回推被告當日意識 |
💡邱律師策略,歷久彌堅!
這起案件最戲劇性的亮點在於:
👉 不是一次勝利,而是兩度成功!
從首次不起訴,到告訴人再議發回,高檢署重啟偵查,邱律師憑專業判斷與穩健策略,再次為當事人守住清白!
📢 提醒大家:若面臨刑事案件,即使第一次不起訴,仍可能再議翻盤,務必找對律師,確保長期防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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