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分證遭冒用差點成妨害風化被告|邱昱誠律師出手|全案逆轉不起訴
📜 案情回顧:平凡人差點被捲入性交易刑案
本所當事人平日生活單純,卻在 2023 年 9 月接到警方通知,指控他涉嫌承租新北市三重區某房屋,作為性交易場所,並因此涉及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容留以營利罪」。
案件起因於警方在「捷克論壇」發現疑似性交易的廣告,喬裝買方後前往該房屋查緝,當場查獲現場交易情況。由於租賃契約上出現了當事人的身分資料,他立刻被鎖定為涉嫌提供場所的人,面臨刑事追訴與社會汙名的雙重壓力。
然而,本所當事人清楚記得——早在 2020 年,他的身分證就曾遺失過,之後陸續有陌生的妨害風化案件與他產生關聯,他懷疑有人長期冒用其身分。這個細節,成了後續逆轉的關鍵。
🔍 逆轉契機:身分證遺失與冒用疑雲
邱昱誠律師受託後,第一時間著手比對案件資料與租賃契約,發現關鍵疑點:
- 租賃契約附的身分證影本發證日期為 102 年
- 這與當事人遺失前的舊證一致,顯示承租人可能是使用遺失的證件辦理租賃手續。
- 房東家屬的證詞存疑
- 房屋所有人之妻表示,只在簽約時見過一次承租人,不確定對方真實身分。
- 實際使用人的證詞有利
- 房屋實際使用人(何姓女子)供稱,她是透過朋友找人租的,並未直接與本所當事人見面。
- 案件背景與當事人生活軌跡不符
- 當事人無任何與性交易相關的交往圈,且案發期間並無出入該房屋的跡象。
邱律師將這些線索整理成完整辯護策略,指出全案存在合理懷疑,且在刑事訴訟中「罪疑唯輕」原則應適用於被告。
⚖️ 檢方採信: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
經過檢方調查後,確定以下事實:
- 租賃契約上的身分證影本確為舊版證件,與當事人現行使用的版本不同,且與遺失紀錄相符。
- 房屋使用人與房東均無法確認承租人確為當事人本人。
- 無監視器畫面或其他直接證據證明當事人曾出入涉案地點。
因此,檢方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項第2款「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本所當事人得以全身而退,免於背負妨害風化罪名。
📚 法律解析:刑法第231條第1項與防範觀念
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
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容留之,以營利為目的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構成要件
- 有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的目的。
- 實際容留(提供場所或便利條件)。
- 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
🔹 特性
- 屬於妨害風化罪章,社會觀感極差。
- 刑度高達 3 年以上,屬重罪。
🔹 防範建議
- 身分證遺失應立即掛失並換發新證,避免被不法分子冒用。
- 切勿隨意將證件交由他人影印、保管或登記使用。
- 若發現個資被濫用,應立即報警並留存相關證據。
🏆 成功關鍵
成功關鍵 | 說明 |
---|---|
證據矛盾 | 舊版身分證影本與當事人現行證件不符,符合遺失紀錄。 |
證人供述有利 | 房東家屬與使用人均未能確認承租人真實身分。 |
生活軌跡無涉案跡象 | 無證據顯示當事人曾出入該房屋。 |
罪疑唯輕原則 | 檢方採信辯護意見,認為證據不足以達到起訴標準。 |
🌟 案例啟示
這起案件提醒所有人,身分證遺失的風險絕不容小覷。在本案中,如果沒有及時指出證件遺失與冒用的可能性,當事人很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重罪指控,甚至入獄。
邱昱誠律師透過縝密的證據檢視與法律分析,讓案件從高風險的妨害風化重罪,轉變為全然無罪的不起訴結果,保住了當事人的清白與名譽。
💬 溫暖結語
法律的價值,不僅在於懲罰有罪,更在於保護無辜。在這場可能顛覆人生的刑事指控中,邱昱誠律師用專業與耐心,守住了當事人的清白與尊嚴。
📞 預約法律諮詢|LINE ID:@ycc999478
🌐 更多案例分享|https://cantrust.com.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