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昱誠律師 臺北地檢 高齡老翁駕車撞機車直接離開 被告肇事逃逸不起訴
高齡老翁肇事逃逸不起訴──邱昱誠律師再寫逆轉劇本
一、案情回顧|「不慎擦撞」與「匆匆離開」的誤會
清晨尖峰時段,一名八十歲高齡老翁駕車行經忠孝東路時,車頭與一輛機車輕微碰撞。老翁將車停靠路旁查看,隨後重新上車離去。機車騎士就醫後提出告訴,警方依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移送台北地檢署,老翁面臨 半年到五年徒刑 的風險。
二、逆轉契機|邱律師鎖定「無逃逸犯意」
案件交由邱昱誠律師後,他立即調閱現場監視器與警詢筆錄,精準切入三大核心:
停車查看事實 影像顯示老翁當場熄火下車,並非撞擊後立刻逃逸。 被害人不在現場 當老翁返回車內時,鏡頭已拍不到倒地機車——證明傷者已被協助離開。 等待救護可合理推斷 老翁到案始終供稱「見騎士送醫無虞才離開」,與客觀畫面吻合。
邱律師據此主張:老翁「離開」並非「逃逸」,欠缺主觀犯意,依法不該入罪。
三、檢方採信|不起訴處分的三大理由
經多輪陳報與補證,檢察官最終認定:
現場蒐證完整:監視器與勘驗報告相互印證; 停留行為足夠:已履行「肇事後應即停車」要件; 主觀惡性不足:老翁當下並無意規避法律責任。
因此裁定 不起訴,老翁免於刑責,亦得以持續賠償騎士醫療損失,圓滿雙方權益。
四、成功關鍵|邱律師的「三力」策略
1.證據力
逐格比對監視器、重建事故時間軸
排除「逃逸既遂」疑慮
2.說服力
援引實務見解,強調「離開≠逃逸」
檢察官採信無犯意論點
3.同理心
考量老翁年事已高、願全額賠償
贏得騎士與檢方理解
邱律師觀點
「刑罰的目的不在報復,而在於公平修復。證據說話、程序正義到位,才是最好的社會教育。」
結語|當法律遇見人情,專業成就第二次機會
肇事逃逸是重罪,但只要 及時保全證據、釐清犯意,仍有翻轉空間。邱昱誠律師以縝密的證據布局、紮實的法理論述,為高齡老翁爭取到不起訴處分,再度展現 「救急亦救心」 的專業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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