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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案例|身分證遭冒用涉妨害風化罪|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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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案例】身分證遭冒用涉妨害風化罪 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在刑事案件中,身分被冒用的情況雖不常見,卻極容易對無辜民眾造成嚴重誤解與刑事追訴風險。邱昱誠律師於本案中協助當事人連某,面對被指控以出租房屋作為性交易媒介使用,成功舉證辯護,最終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為當事人爭回清白。

🔹案件背景

檢警原指控當事人連某涉嫌將新北市永和某套房出租予不特定人士,並疑似提供給從事性交易行為之用,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媒介而獲利,涉嫌觸犯刑法第231條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

該套房租期自民國111年3月起為期一年,案發時該處曾被用於刊登網路性交易訊息,檢警循線查獲情事並追溯至本案當事人名下之房屋承租紀錄,進而將連某列為刑事被告。

🔹邱律師提出強力辯護

邱昱誠律師受任後,迅速釐清案情,發現關鍵事實:

  1. 當事人早於民國109年間遺失國民身分證並申請補發,於補發前即有房屋遭他人擅自以其身分證影本簽署租約、辦理登記之情形;
  2. 經比對相關承租文件與檢附證據,租約上的身分證影本簽發日為民國102年,與補發前遺失時間高度吻合,顯非本人所為;
  3. 當事人常年於國外從事工程,僅偶爾返國探親,亦無參與或從中獲利之可能性;
  4. 過去曾多次因同樣情事涉入誤會,但皆獲不起訴處分。

在律師積極聲請下,檢察官審酌全案,認為本案欠缺確實證據證明連某有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之犯意與行為,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處分不起訴結案。

✅成功爭取結果

🔹 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無須進入偵審或審判程序
🔹 成功避免冤屈上身、保全名譽與工作權益
🔹 彰顯邱昱誠律師對細節的高度掌握與辯護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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