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簡述|多案纏身的李小姐,迎來審判契機
李小姐因涉犯詐欺案件,分別遭新北與基隆地檢署提起公訴,案號分別為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金訴字第 OOOO號與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訴字第OOOO號。兩案皆尚未定讞,若各自獨立審理,極可能導致「數罪並罰、多刑疊加」的結果,對當事人極為不利。
二、爭取轉機|邱律師主張合併審理,打下關鍵第一步
邱昱誠律師受任為李小姐辯護人後,即著眼於《刑事訴訟法》第6條與第7條「數罪合併審判」的規定,果斷提出合併審理主張。經邱律師積極爭取,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李小姐於兩地涉案情節構成「一人犯數罪」,而屬相牽連案件,乃依規定將本案犯罪事實二部分(即附表編號2)裁定移送至基隆地院與原案件合併審理。
三、法院採納|合併審辦裁定正式成立
基隆地方法院於 114 年 6 月 16 日出具函文,同意接手審理李小姐另案,李小姐本人亦在新北地院之準備程序中明確表示同意。最終新北地院於正式裁定:李小姐涉及的新北案部分,併入基隆地院現行案件中進行合併審判。
📌 值得一提,合併審理僅限李小姐部分,其他被告則仍由新北地院繼續審理,顯見法院認同邱律師針對李小姐「單獨爭取有利處理」之策略,運作得宜。
四、合併審理的法律優勢 🌟
項目 | 原本可能風險 | 合併審理後可能優勢 |
---|---|---|
📋 審理方式 | 各案分開審理,可能被多次定罪 | 集中審判,整體量刑考量 |
⚖️ 刑罰結果 | 數罪分開判刑,總刑期疊加 | 依刑法第51條「裁量總和刑」處斷,有機會獲得最輕整合刑 |
⏳ 審理時間 | 各自跑程序,曠日廢時 | 節省時間與司法資源 |
💡 策略整合 | 無法統一辯護立場 | 同一法院同一股別整合辯護觀點 |
💬 溫暖結語|審判尚未開始,布局已先勝一局
雖然此裁定僅為程序性裁定,尚未進入實體有罪與否的認定,但本案中邱昱誠律師超前部署,成功爭取合併審理,不僅展現法律專業,更為當事人爭取到「一次處理、多罪減刑」的寶貴機會。在面對多件刑事訴訟的情境下,選擇能洞察全局、懂得策略整合的律師,正是當事人逆轉情勢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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