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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玻尿酸針劑|遭指控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邱昱誠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

1130102張建瑋

🌟 案情回顧

檢方接獲彰化縣政府函送,指控當事人涉嫌 意圖販賣未經核准的玻尿酸針劑,於 112 年 4 月委託貨運公司自香港進口 50 盒醫材,被查獲時,數量龐大,涉嫌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 條,恐面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高額罰金。😨

當事人辯稱:

  • 自己僅透過臉書醫美社團下單 10 盒,僅為美容自用,並支付 8 萬 6 千元。
  • 後續發現貨品遭海關扣押,且竟變成 50 盒,臉書賣家失聯並刪除對話紀錄。

🔍 逆轉契機

檢方調查後,發現 無積極證據顯示當事人有販賣行為,也無任何網路販售紀錄或供應他人之事實。
➡ 核心爭點: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抑或僅為行政罰。

邱律師據此提出關鍵辯護: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 條僅處罰 「意圖販賣」或「實際販售」 行為,若僅為自用不構成刑責。
  • 本案應屬 第 68 條第 5 項規定,即「未辦理查驗登記輸入醫療器材」,僅屬行政罰,非刑事。

檢方採信

檢方最終認定:

  • 未證明當事人意圖販售或供應,且無積極證據支持犯罪事實。
  • 行為雖違反行政規範,但不符刑事構成要件。

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處分不起訴!🎉


📌 成功關鍵表格

成功關鍵說明
精準法律定位強調刑事犯罪需具「販售意圖」,自用不成立刑責
抓住構成要件落差刑罰vs 行政罰,僅涉行政罰
舉證不足原則無積極證據不得認定犯罪(最高法院判例)
即時策略迅速釐清事實,防止當事人背上刑責

❤️ 溫暖結語

這起案件提醒大家:網路購買醫療或美容產品,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恐引發法律風險。但法律上仍需明確釐清「刑事」與「行政」界線,才能避免無謂的刑責。若您或親友遇到類似糾紛,立即諮詢專業律師,避免誤觸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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