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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銀行法非法吸金風暴|邱昱誠律師臺北地檢神救援|本所當事人成功不起訴

1130916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王瑞鴻1

涉銀行法非法吸金風暴|邱昱誠律師臺北地檢神救援|本所當事人成功不起訴

一、案情回顧 📜

本所當事人因曾任職於某房地產公司,遭檢方懷疑與公司負責人共謀,涉嫌:

  • 《銀行法》第29條非法吸收存款
  •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

📌 風險極高

  • 違反銀行法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罰金
  • 加重詐欺 → 最重7年以上重刑
    一旦兩罪成立,恐遭鉅額罰金 + 民事連帶賠償 💰,後果難以想像。

二、逆轉契機 🔍

邱昱誠律師接手後,立即展開專業攻防策略 💡:
角色定位拆解:證據顯示當事人僅進行「資料蒐集」與「傳單製作」,並未接觸投資人,也未經手資金。
銀行法要件分析:律師指出,銀行法非法吸金需具備:
1️⃣ 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2️⃣ 承諾保本或固定報酬
3️⃣ 實際收受並運作資金
當事人完全不符合上述要件。
拆解檢方疑點:比對證人證言、資金流向,證明當事人並無犯意聯絡,無共謀事實


三、檢方採信 ✅

檢方認定:
無資金流向證據 → 當事人未經手款項
無涉投資招攬 → 投資人皆由主嫌招攬
無犯意聯絡證據
最終,檢察官裁定不起訴處分 🎉,本所當事人免於刑責,保住名譽與財產。


四、成功關鍵 💡

🌟 策略亮點執行重點
證據切割將當事人角色與主嫌行為劃清界線
要件攻防銀行法非法吸金構成要件不成立
證言拆解強調證人說法矛盾,律師觀點獲採信

⚠️ 銀行法「非法吸金」知識補充

🚨 非法吸收存款的法律定義
依《銀行法》第29條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違者最重可判10年刑期!
其構成要件包括:
✔ 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資金
保本保息承諾或明顯高報酬
實際收受資金並操作
違反銀行法者,除了刑責,還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罪,屬高風險重罪。

💡 本案不起訴後,民事責任風險也大幅降低,當事人守住未來!


❤️ 溫暖結語

銀行法、詐欺罪名一旦成立,不僅面臨重刑,還可能傾家蕩產 😰。
邱昱誠律師以縝密法律策略+精準證據分析,大膽攻防,成功讓當事人全身而退
👉 若您或親友遇到類似案件,請立即諮詢專業律師,別讓誤會變成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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