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借車未還竟成侵占罪?桃園地檢邱昱誠律師火速逆轉,成功不起訴
📌 案情回顧:友情借車,竟演變刑案!
一段友情,差點變成刑事噩夢!本案當事人何男(31歲),因急需用車,向朋友借車,並以朋友名義辦理貸款,但貸款金額及相關費用均由何男支付。
沒想到,因車貸繳款延遲,雙方產生爭議,朋友認為車輛應立即返還,並怒告侵占罪(刑法第335條第1項),指控何男「將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所有」。
如果罪名成立,何男恐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僅是自由的風險,更是名譽與信用的重大打擊!😱
✨ 逆轉契機:邱昱誠律師拆解構成要件
邱昱誠律師接手後,立即著手分析侵占罪的核心要件,並採取以下策略:
✅ 釐清所有權與使用關係
- 證據顯示,車輛雖登記於告訴人名下,但貸款與保養均由何男承擔,顯示其使用目的並非非法。
✅ 反駁侵占「不法所有」要件
- 律師指出:侵占罪成立,須證明「將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所有」,且必須有具體處分行為(如變賣、典當)。
- 本案中,檢方未找到任何證據顯示何男有出售或處分車輛之行為。
✅ 事實證明善意占有
- 何男多次表達願意處理車輛,但因羈押而受限,難以視為惡意占有。
📌 重點突破:檢方最終認定「僅有拖延返還,不能推論侵占故意」。
🌟 檢方採信:不起訴三大理由
經檢方全面調查,最終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裁定不起訴,理由如下:
1️⃣ 侵占罪構成要件未達
- 刑法第335條要求有「不法所有意圖」與「將他人之物化為己有」的行為,本案未見具體證據。
2️⃣ 未見處分行為
- 檢方查無證據顯示何男有出售、典當或轉讓車輛,僅以延遲返還無法構成犯罪。
3️⃣ 善意使用事實明確
- 被告自始承擔費用,並嘗試處理貸款,檢方認定「非惡意占有」。
📊 成功關鍵表格
成功關鍵 | 說明 |
---|---|
所有權與使用證據 | 車輛費用皆由當事人負擔,證明無不法意圖 |
無處分行為證據 | 檢方查無出售、典當或非法轉讓紀錄 |
律師精準法律論述 | 點出侵占罪構成要件,檢方難以舉證「意圖為自己所有」 |
檢方採信不起訴理由 | 根據刑訴法第252條第10款,認證據不足 |
⚖ 法律解析專區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構成要件
- 主觀要件: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 客觀要件:
✅ 行為人將持有之他人之物轉化為自己所有(如處分、變賣)
📌 單純遲延返還 ≠ 侵占,必須有明確行為將物品「化為己有」。
不起訴的重要意義
- ✅ 避免留下刑事紀錄
- ✅ 維護名譽與信用,避免影響工作、貸款及日後社會信任
- ✅ 彰顯「法律保障清白」的核心價值
❤️ 溫暖結語
一段友情,差點變成無法挽回的刑事危機。所幸邱昱誠律師精準拆解法律要件,讓當事人重獲清白,避免刑事陰影影響未來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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