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混合加重免入獄】年輕人涉販賣混合三級咖啡包,邱昱誠律師爭取緩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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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混合加重免入獄】年輕人涉販賣混合三級咖啡包,邱昱誠律師爭取緩刑成功🔥

🌟 案情回顧:網路聯繫、咖啡包暗藏風險

113年,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一件毒品案件,本所委託人(21歲),因一時貪念,在社交軟體「微信」與買家聯繫,販賣 愷他命1包及毒品咖啡包4包,交易金額新臺幣2,000元。

為避免被識破,當事人將毒品裝入早餐袋,由白牌計程車司機運送至指定地點,再由買家收取,完成交易。警方經偵查取得通訊紀錄,循線查獲,檢方隨即提起公訴。

📌 本案特別之處

  • 毒品性質: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皆屬第三級毒品,且屬「混合型態」。
  • 法律後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販賣混合毒品須「加重刑度」,本案法定刑應在7年以上,甚至超過10年重刑!

若走向實刑,不僅將關押多年,年輕人前途、家庭都會徹底崩潰。


🔍 法律風險與量刑重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定:

  • 第4條: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 第9條第3項:混合兩種以上毒品販賣,加重法定刑二分之一。
    換言之,本案起點刑度應為 7年 × 1.5 = 10年半起跳,這對初犯年輕人而言,幾乎等同毀掉整個人生。

此外,販賣行為在實務上被視為「供應毒品來源」的高危險角色,法院通常極度嚴厲,緩刑機會極低。然而,邱昱誠律師逆轉了這個幾乎不可能的局面!


✅ 逆轉契機:律師如何爭取緩刑?

邱律師接手後,採取 三層次策略,逐步打開緩刑之門:

第一步: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爭取自白減刑
邱律師指導當事人,在警詢、偵查及審理階段完整自白,展現悔意,並援引法條爭取 **「先加重再減輕」**的計算模式,將刑度從10年以上拉回合理範圍。

第二步:援用《刑法第59條》「情狀顯可憫恕」再次減刑
律師提出:

  • 本案販賣金額僅2,000元,獲利極低,且未與毒品幫派掛勾。
  • 被告學歷普通,經濟困難,一時貪念誤入歧途,非長期販賣。
  • 犯後態度良好,家人支持,並已承諾接受輔導與社會矯正。

第三步:建立緩刑條件,強化法院信賴基礎
邱律師向法院提出完整配套:

  • 支付公庫新臺幣5萬元,以示誠意。
  • 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展現悔改決心。
  •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降低再犯風險。

透過上述策略,邱律師讓法官相信:此案不宜科處實刑,給予改過機會才符合法律目的


✅ 判決結果:極罕見的緩刑成功

嘉義地院最終裁定:

  • 主刑:有期徒刑1年。
  • 緩刑:5年。
  • 附帶義務
    • 支付公庫新臺幣50,000元。
    • 80小時義務勞務。
    • 接受4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意義重大

  • 避免年輕人入獄,保住未來。
  • 適用多層減刑條款(第17條+第59條),成功說服法院。

✨ 成功關鍵整理(表格分析)

成功因素邱律師策略與行動
先加後減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先加重後再減輕
再援用第59條強調情狀顯可憫恕:金額低、非長期販毒、態度良好
緩刑條件完整支付5萬、勞務80小時、法治教育,取得法院信賴
社會支持提供家庭輔導與社會資源,證明可矯正

📌 法律小補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販賣第三級毒品,法定刑7年以上。
第9條第3項:販賣混合毒品,加重刑度二分之一。
第17條第2項:自白案件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科最低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


❤️ 溫暖結語:年輕人犯錯,不等於沒未來

本案是典型案例:年輕人因交友誘惑、貪念,誤踏販毒之路,原本面臨10年以上重刑,卻因專業律師採取最嚴謹策略,爭取緩刑,給予重新做人機會。

💡 家長與年輕人請記住:毒品案件不是小事,一旦涉及販賣,幾乎必判重刑。專業律師,是翻轉命運的唯一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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