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被供出涉嫌販賣毒品?本所當事人不起訴!邱昱誠律師破解為了減刑之虛構上游指控
🌟 案情回顧:本所當事人遭控販賣二、三級毒品
本案起於警方接獲情資,懷疑本所當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與第三級毒品販賣罪,警方調查後,依據毒品下游(證人朱樂然)的指述,認為本所當事人疑似販賣大麻、四氫大麻酚、甲基卡西酮等毒品。
檢方指稱,本所當事人涉嫌在臺北市士林區德行西路某處,於兩次凌晨時段(111年8月10日及111年9月15日),與毒品下游接觸並販賣毒品。然而,本案核心問題在於:是否真的存在販賣行為? 還是單純被下游「指認」以求減刑?
📌 逆轉契機:為何毒品下游會指證?邱律師的拆解
本案的關鍵不僅是「有無證據」,更要釐清毒品下游的動機。在實務上,毒品案件中,下游為爭取減刑,經常採取「指證他人」的方式,讓自己被認定「供出上游」以換取檢方寬典。
💡 為何毒品下游會想指證本所當事人?
- 法律誘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毒品犯若能檢舉並查獲他人,得減輕或免除刑責。
- 操作模式:下游遭逮後,為降低刑責,往往虛構「供應來源」,甚至選擇熟識朋友作為目標,因為容易交代細節讓說詞看似合理。
- 事實檢驗:毒品下游的指控,若無其他客觀證據補強,法律上不能單憑該證詞認定有罪,否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邱律師正是從此切入,指出毒品下游的證述缺乏可信度,且案件並無任何實體證據足以補強其供詞。
🔍 檢方採信理由:關鍵證據不足,本所當事人獲不起訴
檢察官經過完整調查,發現:
- 唯一不利證據:僅有毒品下游的指述,稱曾向本所當事人購毒。
- 基地台資料問題:檢方調閱雙方通聯與基地台訊號,雖然顯示兩人於事發時段在同一基地台,但停留時間長達2至3小時,與一般毒品交易僅數分鐘即離開的模式完全不同,難以合理解釋。
- 缺乏補強證據:無監聽紀錄、無交易對話、無現場目擊者,僅靠單一證人說詞,無法達到起訴標準。
最終,檢察官認定:
「本件除毒品下游的證述外,並無其他客觀資料可資補強,依法難認犯罪嫌疑充分,應為不起訴處分。」
✅ 本所當事人獲判不起訴,成功洗刷清白!
✅ 成功關鍵:邱昱誠律師的防禦策略
邱律師在本案中,提出多項專業辯護,以下列出核心策略:
辯護要點 | 內容說明 |
---|---|
質疑供詞動機 | 指出毒品下游為爭取減刑,可能虛構事實,缺乏客觀佐證 |
檢驗客觀資料 | 強調基地台重疊不等於販毒,停留時間不符販賣模式 |
缺乏補強證據 | 無監聽、無現場查獲、無交易紀錄,難以認定犯罪 |
法律適用精準 | 援引刑訴法「證據能力」與無罪推定,要求檢方舉證責任 |
💡 結論:本案充分展現「無罪推定」的核心精神,僅憑單一證詞,不能成為定罪基礎。
🌈 溫馨提醒:遇毒品案件,第一時間尋求律師協助
毒品案件一旦被指控,社會觀感與刑責壓力極大,更常見「無中生有」的指證。本案證明:
- 即便毫無實據,也可能因一紙供詞陷入偵查
- 若沒有專業律師主張程序保障,可能遭到起訴甚至判刑
👉 若您或家人遭遇類似指控,務必第一時間聯繫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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