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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控侵入住居、妨害自由、恐嚇、公然侮辱|新北地檢全獲不起訴|邱昱誠律師力拼罪嫌不足

1130112應煥勳1

遭控侵入住居、妨害自由

、恐嚇、公然侮辱|新北地檢全獲不起訴|邱昱誠律師力拼罪嫌不足

一、案情回顧

本案中,本所當事人應男因工程款糾紛,被告以「妨害自由」、「恐嚇」、「公然侮辱」、「無故侵入建築物」等罪名提告。告訴人主張,應男於 111 年間,前往公司索討工程款時,口出不當言詞,甚至揚言「找朋友來處理」,導致告訴人感到畏懼並報案。📌

然而,這些指控涉及刑事責任,一旦成立,不僅影響名譽,甚至可能留下前科。應男遂委任邱昱誠律師全力應對。


二、逆轉契機

邱律師在全面檢視案情後,立刻鎖定三大辯護重點:

  1. 公然侮辱與無故侵入部分已逾 6 個月告訴期間
    刑法第309條及第306條均屬告訴乃論罪,告訴必須在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出。邱律師發現,告訴人早在案發後 2、3 天即知悉應男行為,卻遲至隔年 8 月才報案,已明顯逾期。
  2. 恐嚇罪欠缺構成要件
    刑法第305條要求恐嚇必須有具體明確的惡害通知,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但本案所稱「找朋友來處理」並未具體指涉人身、自由或財產的加害行為,且屬模糊語意,難以成立犯罪。
  3. 證據屬傳聞再傳聞,欠缺證據能力
    告訴人黃男的指述僅為轉述他人之說法,未親眼見聞,屬傳聞再傳聞,不符證據能力;另一告訴人賴女的說詞,亦未提供錄音、錄影佐證。

三、檢方採信的關鍵理由

經邱律師據理力爭,檢察官最終認同以下要點:

爭點邱律師的辯護策略檢方認定結果
公然侮辱罪提出時間超過告訴期間,依法不得追訴已逾6個月告訴期限,不起訴
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同屬告訴乃論罪,亦已逾期不起訴
恐嚇罪指稱言詞不具體,且非明確惡害通知不構成恐嚇要件
證據力指述屬傳聞再傳聞,欠缺證據能力證據不足

檢察官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10款,對全部罪嫌作成不起訴處分。🎉


四、成功關鍵

邱昱誠律師的成功辯護,不僅在於熟知刑法與訴訟時效規定,更能精準切入構成要件與證據能力爭點,將案件從可能的刑事責任,完全化解。

法律程序精準把握——抓住告訴期間已逾期的致命缺陷。
構成要件攻防——指出恐嚇罪未達法律要求的「具體明確」標準。
證據能力剖析——成功排除傳聞再傳聞的供述證據。


💬 溫暖結語
刑事指控往往伴隨龐大的壓力與社會觀感影響,但法律並非只聽單方說詞,證據與程序才是裁判的核心。邱昱誠律師在本案中,憑藉嚴謹的法律功底與敏銳的攻防策略,守護了當事人的清白,也再次證明——面對刑事案件,及早尋求專業辯護,是化解危機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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