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遭控侵入住居、妨害自由
、恐嚇、公然侮辱|新北地檢全獲不起訴|邱昱誠律師力拼罪嫌不足
一、案情回顧
本案中,本所當事人應男因工程款糾紛,被告以「妨害自由」、「恐嚇」、「公然侮辱」、「無故侵入建築物」等罪名提告。告訴人主張,應男於 111 年間,前往公司索討工程款時,口出不當言詞,甚至揚言「找朋友來處理」,導致告訴人感到畏懼並報案。📌
然而,這些指控涉及刑事責任,一旦成立,不僅影響名譽,甚至可能留下前科。應男遂委任邱昱誠律師全力應對。
二、逆轉契機
邱律師在全面檢視案情後,立刻鎖定三大辯護重點:
- 公然侮辱與無故侵入部分已逾 6 個月告訴期間
刑法第309條及第306條均屬告訴乃論罪,告訴必須在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出。邱律師發現,告訴人早在案發後 2、3 天即知悉應男行為,卻遲至隔年 8 月才報案,已明顯逾期。 - 恐嚇罪欠缺構成要件
刑法第305條要求恐嚇必須有具體明確的惡害通知,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但本案所稱「找朋友來處理」並未具體指涉人身、自由或財產的加害行為,且屬模糊語意,難以成立犯罪。 - 證據屬傳聞再傳聞,欠缺證據能力
告訴人黃男的指述僅為轉述他人之說法,未親眼見聞,屬傳聞再傳聞,不符證據能力;另一告訴人賴女的說詞,亦未提供錄音、錄影佐證。
三、檢方採信的關鍵理由
經邱律師據理力爭,檢察官最終認同以下要點:
爭點 | 邱律師的辯護策略 | 檢方認定結果 |
---|---|---|
公然侮辱罪 | 提出時間超過告訴期間,依法不得追訴 | 已逾6個月告訴期限,不起訴 |
無故侵入建築物罪 | 同屬告訴乃論罪,亦已逾期 | 不起訴 |
恐嚇罪 | 指稱言詞不具體,且非明確惡害通知 | 不構成恐嚇要件 |
證據力 | 指述屬傳聞再傳聞,欠缺證據能力 | 證據不足 |
檢察官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10款,對全部罪嫌作成不起訴處分。🎉
四、成功關鍵
邱昱誠律師的成功辯護,不僅在於熟知刑法與訴訟時效規定,更能精準切入構成要件與證據能力爭點,將案件從可能的刑事責任,完全化解。
✅ 法律程序精準把握——抓住告訴期間已逾期的致命缺陷。
✅ 構成要件攻防——指出恐嚇罪未達法律要求的「具體明確」標準。
✅ 證據能力剖析——成功排除傳聞再傳聞的供述證據。
💬 溫暖結語
刑事指控往往伴隨龐大的壓力與社會觀感影響,但法律並非只聽單方說詞,證據與程序才是裁判的核心。邱昱誠律師在本案中,憑藉嚴謹的法律功底與敏銳的攻防策略,守護了當事人的清白,也再次證明——面對刑事案件,及早尋求專業辯護,是化解危機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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