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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逆轉減刑!】詐欺洗錢雙罪重判變一罪輕判|邱昱誠律師拆解一審誤判|成功減刑大翻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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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逆轉減刑!】詐欺洗錢雙罪重判變一罪輕判|邱昱誠律師拆解一審誤判|成功減刑大翻盤 🌟

一、案情回顧──詐欺洗錢案件中的「臨時司機」?🚗💨

本案中,本所委託人因友人請託,於某日下午駕車載同案黃姓男子由中部北上。途中,她幫忙以手機📱抽取銀行預約號碼牌、傳送公司登記文件、列印資料,並在板橋短暫停留。隨後,她趕赴台北地檢署出庭。

她自認只是「順路幫忙」,卻在詐欺洗錢案件中被檢方指控為共犯。一審法院直接採信共犯警詢供述,認定她「全程陪同並協助開戶」,將其與詐欺集團核心成員同等視之,同時成立幫助詐欺罪與幫助洗錢罪,雙罪並論重判。

這個結果讓她震驚不已——在她的認知裡,自己沒有參與任何詐欺洗錢計畫,只是臨時幫忙載人與傳送文件。


二、一審誤判──時間線與證據漏洞被忽視 📌

邱昱誠律師細讀一審判決,發現數個致命錯誤:

  1. 時間與行程衝突被忽略 ⏱️
    • 當天她必須在下午 2:30 前到台北地檢署開庭,抵達板橋時已接近 2 點,根本不可能「全程陪同」完成銀行開戶。
    • 一審卻未檢驗時間證據,直接認定她全程參與詐欺洗錢行為。
  2. 違法採信警詢供述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2 條明確限制,警詢階段證人供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 一審卻將共犯在警詢時的說詞當成定罪依據,未經交互詰問程序。
  3. 角色定性錯位 🎯
    • 她既不掌控涉案帳戶、也未參與資金流向決策,只是短暫協助。
    • 一審卻將她與核心詐欺洗錢成員並列,忽視從屬性角色與主導角色的本質差異。
  4. 忽略刑法對幫助犯的評價原則 ⚖️
    • 幫助犯必須「明知且有意促成」犯罪,一審卻用結果推論意圖,欠缺嚴謹法律論證。

三、二審逆轉──律師辯護精準出擊 ✨

在二審,邱昱誠律師以「程序+事實」雙軌策略打破檢方的詐欺洗錢指控。

  1. 程序面反擊 🛡️
    • 援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2 條,成功爭取排除無證據能力的警詢供述。
    • 指出共犯在法庭證述與警詢時說法矛盾,削弱檢方可信度。
  2. 事實面拆解 📂
    • 以詳細行程表與監視器影像證明,她不可能同時完成開戶陪同與開庭報到。
    • 還原實際行動軌跡,證明涉案行為僅限於臨時載人與文件傳遞。
  3. 角色弱化與罪名精簡 🎯
    • 說服法院她只是短期協助,沒有參與詐欺洗錢組織的長期計畫。
    • 爭取撤銷組織犯罪相關罪名,僅保留幫助罪。
  4. 量刑爭取 📉
    • 即便保留幫助罪,也應依刑法第 62 條酌減,考量她無前科、固定工作與家庭責任,減至最低刑。

四、審判結果──詐欺洗錢雙罪變一罪,刑期大幅縮短 🌟

二審法院最終認定:

  • 撤銷組織犯罪罪名 ✅:缺乏長期參與詐欺集團的證據。
  • 僅成立幫助罪 ✅:協助行為有限,屬臨時性協助。
  • 刑度顯著減輕 ✅:大幅縮短刑期,避免原本多年重刑的風險。

對本所委託人而言,這不只是「少一條罪」的喜訊,而是從人生谷底被拉回的關鍵翻盤。😮‍💨


成功關鍵分析表 📊

關鍵項目一審判決二審辯護突破最終成果
時間證據 ⏱️未檢驗開庭與開戶時間衝突行程表+監視器證明衝突推翻全程參與認定
證據能力 🚫採信警詢供述援引法條排除不當證據排除部分不利供述
角色定位 🎯視同核心成員定性為臨時性協助撤銷組織犯罪罪名
量刑 ⚖️雙罪並論重判爭取最低刑刑期大幅減輕

溫暖結語 💬

詐欺洗錢案件往往牽涉龐大金流與多人共犯,任何細節都有可能影響定罪與量刑。
本案如果沒有邱昱誠律師在二審細緻拆解時間線、嚴格檢視證據合法性,本所委託人可能早已承受多年重刑。這次二審逆轉,不只是法律上的勝利,更是人生的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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