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審逆轉大減刑|邱昱誠律師爭取|一審重判2年6月重刑|二審打到6個月可易科罰金
一、案情回顧:一審重判,牢獄在前
本所委託人與另一名共犯,因一樁金額達 90 萬元的詐欺案件遭檢方起訴。一審法院認定二人詐欺取財罪名成立,重判本所委託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二年六個月的刑期,已遠超短期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這意味著一旦判決確定,本所委託人必須入監服刑長達兩年半以上,無論對家庭、事業或人生規劃,都是幾乎無法承受的打擊。尤其當事人尚有年邁母親與正在求學的弟弟需要照顧,一旦入獄,整個家庭的生活來源將瞬間斷裂。
一審判決理由著重於犯罪金額高、情節重大、審理中否認犯行等,並未充分評價犯罪後的補償行為與被害人諒解的價值。邱昱誠律師洞察到,這正是二審翻盤的突破口——只要能將刑期降到六個月以下,就能爭取易科罰金,徹底改變案件的結局。
二、逆轉契機:邱律師的二審攻防策略
邱律師在接手二審後,設下明確目標:
將刑期從二年六個月大幅降至六個月以下,並爭取易科罰金。
這不只是減刑,而是讓刑罰型態從「監禁刑」變成「金錢刑」,讓當事人免去牢獄之災。
1. 戰略取捨,集中火力在量刑與沒收
二審開庭時,本所委託人明確表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與罪名沒有爭議,只針對「刑度」與「沒收」部分上訴。這種戰略讓法院審理焦點高度集中在量刑是否過重,避免爭點分散。
2. 強調和解與損害彌補
邱律師向法院呈現,本所委託人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金額為 45 萬元,其中 25 萬已付清,其餘每月 1 萬元持續償還。被害人在調解筆錄中明確表示願意原諒當事人,並希望法官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 刑法第57條第10款明定「犯罪後態度」是量刑重要依據,而和解與賠償屬於具體悔罪行為,應被視為重大減刑因素。
3. 突顯悔悟態度的轉變
一審時當事人否認犯行,態度被認為不佳。但邱律師指出,二審時當事人已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顯示其願意承擔責任並真心悔過。這種轉變對法官的量刑心理影響重大。
4. 爭取免沒收犯罪所得
依刑法第38條之1與第98條之1,犯罪所得已部分返還,其餘部分因調解免再求償,若再沒收將構成雙重剝奪。邱律師據理力爭,最終法院撤銷沒收部分。
三、成果對比:從牢獄到自由的飛躍
經過縝密辯護,二審法院認定一審量刑過重,最終將本所委託人刑期從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大幅降至僅有六個月,並裁定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 1 日易科罰金。
這意味著,只需繳納約 18 萬元罰金,即可免去長達兩年半的牢獄生活。對本所委託人而言,這不只是刑度的縮短,更是人生命運的徹底逆轉。
四、易科罰金制度解析:免坐牢的法律救濟
1. 什麼是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是刑法提供的替代執行制度,當刑期在 6 個月以下(特定情況可延伸至 2 年以下)時,法院得裁定以罰金取代徒刑,按判決比例折算每日金額。
2. 適用條件
- 刑期符合規定(通常為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犯罪性質與情節允許採金錢刑替代
- 行為人有悔意、已補償被害人損失
3. 實務意義
避免監禁對工作與家庭造成的毀滅性影響,讓行為人透過金錢補償社會。對已和解並展現悔意的案件,易科罰金是法院常採的彈性手段。
五、成功關鍵一覽表
成功關鍵 | 說明 |
---|---|
戰略聚焦 | 捨棄事實爭議,專攻量刑與沒收 |
和解賠償 | 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履行付款,獲得原諒 |
態度轉變 | 從否認到坦承悔過,顯示改過可能性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57條、第38條之1、第98條之1 |
易科爭取 | 成功降刑至 6 個月並獲准易科罰金 |
結語:法律與人生的轉折 🌟
本案的二審勝利,不只是數字的改變,而是人生命運的徹底翻轉。
從二年六個月的重刑,到六個月可易科罰金的輕刑,背後是邱昱誠律師對案件細節的掌握、對法律條文的精準運用,以及對法官心理的深刻理解。
對本所委託人而言,這是一次重新出發的機會——免去牢獄之災,繼續努力工作、履行對被害人的承諾,才是真正的贖罪與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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