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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蹟辯護使用詐欺新法修法|詐欺集團車手獲緩刑|簡式審判程序的法律解密

1130909劉芊妤1

奇蹟辯護使用詐欺新法修法|詐欺集團車手獲緩刑|簡式審判程序的法律解密

一、案情回顧:一時失足的車手角色

在詐欺案件中,**「車手」**這個角色經常被社會視為關鍵的犯罪環節。雖然他們並非詐騙話術的操作者,但卻是金流轉移的重要節點。本案的本所委託人,因一時財務困難,在朋友引介下接觸到一個看似簡單的「跑腿領錢工作」。她原以為只是協助領取現金、交給指定對象即可,卻沒有意識到背後是一個有組織、分工精密的詐欺集團。

依據判決書記載,該詐欺集團的運作模式清楚而嚴密:

  • 機房成員假冒公務員、檢察官,對被害人進行恐嚇與誤導,使其誤以為涉及刑案而必須配合監管帳戶。
  • 車手負責提領被害人帳戶被轉出的資金。
  • 收水手則在中間層轉移款項,切斷資金流向,避免被警方追查。

本所委託人在該集團內屬於「收水手」角色,負責從另一名收水手手中接過現金,再轉交給更上層的成員。她的報酬僅是該筆金額的 2%,然而法律卻將此行為視為共同詐欺取財罪的一部分,且與洗錢防制法有關,因其協助轉移、隱匿犯罪所得。

雖然本所委託人沒有參與電話詐騙、沒有與被害人直接聯繫,甚至不知道該集團具體的騙術手法,但依刑法「共同正犯」的規定,只要有共同的犯意聯絡並分擔行為,就須對整體犯罪結果共同負責。這也是為何在檢察官起訴時,她被列為共同正犯並面臨實刑風險。


二、奇蹟辯護:從實刑邊緣到緩刑的轉折

面對檢方指控,本所為委託人擬定了多層次的辯護策略,核心在於 「罪責評價的降低」「量刑上的有利因素爭取」

1. 限縮犯罪認定範圍

檢方最初的起訴內容,將本所委託人與詐欺集團全部犯行畫上等號,甚至包含其他成員所實施的不正使用電腦詐欺取財罪。然而,在審理過程中,我們透過交叉詰問與證據分析,成功凸顯以下重點:

  • 本所委託人並未進入機房,不知曉詐術細節。
  • 她的行為範圍僅止於現金收取與轉交,並未參與密碼輸入或轉帳操作。
  • 針對「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等加重情節,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她事先知情或可合理預見。

法官最終採信此論點,認為該部分加重情節不成立,雖仍屬共同詐欺取財罪,但在評價上已經降低嚴重性。

2. 法條新舊比較爭取有利適用

本案同時涉及洗錢防制法,而該法於行為後曾多次修正。經我們比對新舊條文,發現舊法在刑度與減刑規定上對被告較有利

  • 舊法第14條規定一般洗錢罪的最重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依第16條因自白而減刑。
  • 新法則將刑度提高,且自白減刑的條件更為嚴格,須同時繳回全部所得。

由於本所委託人在偵查與審判中均自白,但未能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因此若適用新法將無法減刑。我們據此主張應依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舊法,法官也採納此觀點,為量刑創造了下降空間。

3. 和解與賠償

在辯護過程中,我們積極協助本所委託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依約履行賠償。這不僅展現其悔意,也讓法官在量刑時考量其「補償被害」的積極行為。

4. 獲得緩刑的關鍵理由

最終,法院在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後,採納我們的主張,依刑法第74條宣告 2 年緩刑,並附帶義務勞務與保護管束。這意味著本所委託人只要在緩刑期間遵守規範,就不必入監服刑,得以重新開始生活。


三、簡式審判程序:本案為何適用

本案除了辯護策略的成功外,另一個促成案件快速結束並有助於緩刑的因素,就是簡式審判程序的適用。

1. 法律依據與立法目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若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且經過被告、辯護人與檢察官同意,法院得裁定由一名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立法目的在於:

  • 節省司法資源。
  • 加速案件審理,減少證據調查的冗長程序。
  • 在被告認罪情況下,兼顧程序效率與量刑彈性。

2. 適用條件

簡式審判通常適用於以下案件:

  • 案件事實明確,被告自白且無爭議。
  • 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原則上不得適用(但經修法後部分情形仍可例外)。
  • 各方當事人同意簡化程序。

3. 與一般審判的差異

項目簡式審判一般審判
審理人數獨任法官合議庭或獨任法官
程序長度精簡,通常一次到兩次開庭即可結束可能歷經多次開庭、證據調查
被告立場必須認罪(有罪陳述)可爭執事實與否認犯罪
量刑彈性法官可視認罪態度給予從輕處理認罪不一定成為量刑主要考量

4. 本案的適用情況

本所委託人在準備程序即承認犯罪事實,並同意由獨任法官審理。我們評估後認為,透過簡式審判不僅可縮短審理時間,減輕當事人心理壓力,也有助於法官感受到其悔意,增加緩刑的可能性。事實證明,這個程序策略確實發揮了效果。


四、結語與法律提醒

本案雖然以緩刑收場,但過程中委託人承受了極大心理壓力與法律風險。倘若沒有及時聘請律師進行法條比較、證據釐清與程序策略設計,很可能結局就是實際入監。

從法律專業角度來看,有幾點值得社會大眾記取:

  1. 切勿因短期利益成為詐欺集團一環──即使只是「領錢、交錢」的車手,法律責任依然重大。
  2. 新舊法比較的重要性──行為後法律修正時,務必檢視哪一版本對被告有利。
  3. 簡式審判並非「草率結案」──在適當情況下,它可以成為爭取量刑寬緩的利器。
  4. 及早委任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每一步程序都可能影響最後判決結果。

最終,本所委託人得以在社會上重新起步,並在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與公益勞務,這既是法律給予悔悟者的機會,也是社會修復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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