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奇蹟辯護使用詐欺新法修法|詐欺集團車手獲緩刑|簡式審判程序的法律解密
一、案情回顧:一時失足的車手角色
在詐欺案件中,**「車手」**這個角色經常被社會視為關鍵的犯罪環節。雖然他們並非詐騙話術的操作者,但卻是金流轉移的重要節點。本案的本所委託人,因一時財務困難,在朋友引介下接觸到一個看似簡單的「跑腿領錢工作」。她原以為只是協助領取現金、交給指定對象即可,卻沒有意識到背後是一個有組織、分工精密的詐欺集團。
依據判決書記載,該詐欺集團的運作模式清楚而嚴密:
- 機房成員假冒公務員、檢察官,對被害人進行恐嚇與誤導,使其誤以為涉及刑案而必須配合監管帳戶。
- 車手負責提領被害人帳戶被轉出的資金。
- 收水手則在中間層轉移款項,切斷資金流向,避免被警方追查。
本所委託人在該集團內屬於「收水手」角色,負責從另一名收水手手中接過現金,再轉交給更上層的成員。她的報酬僅是該筆金額的 2%,然而法律卻將此行為視為共同詐欺取財罪的一部分,且與洗錢防制法有關,因其協助轉移、隱匿犯罪所得。
雖然本所委託人沒有參與電話詐騙、沒有與被害人直接聯繫,甚至不知道該集團具體的騙術手法,但依刑法「共同正犯」的規定,只要有共同的犯意聯絡並分擔行為,就須對整體犯罪結果共同負責。這也是為何在檢察官起訴時,她被列為共同正犯並面臨實刑風險。
二、奇蹟辯護:從實刑邊緣到緩刑的轉折
面對檢方指控,本所為委託人擬定了多層次的辯護策略,核心在於 「罪責評價的降低」 與 「量刑上的有利因素爭取」。
1. 限縮犯罪認定範圍
檢方最初的起訴內容,將本所委託人與詐欺集團全部犯行畫上等號,甚至包含其他成員所實施的不正使用電腦詐欺取財罪。然而,在審理過程中,我們透過交叉詰問與證據分析,成功凸顯以下重點:
- 本所委託人並未進入機房,不知曉詐術細節。
- 她的行為範圍僅止於現金收取與轉交,並未參與密碼輸入或轉帳操作。
- 針對「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等加重情節,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她事先知情或可合理預見。
法官最終採信此論點,認為該部分加重情節不成立,雖仍屬共同詐欺取財罪,但在評價上已經降低嚴重性。
2. 法條新舊比較爭取有利適用
本案同時涉及洗錢防制法,而該法於行為後曾多次修正。經我們比對新舊條文,發現舊法在刑度與減刑規定上對被告較有利:
- 舊法第14條規定一般洗錢罪的最重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依第16條因自白而減刑。
- 新法則將刑度提高,且自白減刑的條件更為嚴格,須同時繳回全部所得。
由於本所委託人在偵查與審判中均自白,但未能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因此若適用新法將無法減刑。我們據此主張應依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舊法,法官也採納此觀點,為量刑創造了下降空間。
3. 和解與賠償
在辯護過程中,我們積極協助本所委託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依約履行賠償。這不僅展現其悔意,也讓法官在量刑時考量其「補償被害」的積極行為。
4. 獲得緩刑的關鍵理由
最終,法院在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後,採納我們的主張,依刑法第74條宣告 2 年緩刑,並附帶義務勞務與保護管束。這意味著本所委託人只要在緩刑期間遵守規範,就不必入監服刑,得以重新開始生活。
三、簡式審判程序:本案為何適用
本案除了辯護策略的成功外,另一個促成案件快速結束並有助於緩刑的因素,就是簡式審判程序的適用。
1. 法律依據與立法目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若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且經過被告、辯護人與檢察官同意,法院得裁定由一名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立法目的在於:
- 節省司法資源。
- 加速案件審理,減少證據調查的冗長程序。
- 在被告認罪情況下,兼顧程序效率與量刑彈性。
2. 適用條件
簡式審判通常適用於以下案件:
- 案件事實明確,被告自白且無爭議。
- 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原則上不得適用(但經修法後部分情形仍可例外)。
- 各方當事人同意簡化程序。
3. 與一般審判的差異
項目 | 簡式審判 | 一般審判 |
---|---|---|
審理人數 | 獨任法官 | 合議庭或獨任法官 |
程序長度 | 精簡,通常一次到兩次開庭即可結束 | 可能歷經多次開庭、證據調查 |
被告立場 | 必須認罪(有罪陳述) | 可爭執事實與否認犯罪 |
量刑彈性 | 法官可視認罪態度給予從輕處理 | 認罪不一定成為量刑主要考量 |
4. 本案的適用情況
本所委託人在準備程序即承認犯罪事實,並同意由獨任法官審理。我們評估後認為,透過簡式審判不僅可縮短審理時間,減輕當事人心理壓力,也有助於法官感受到其悔意,增加緩刑的可能性。事實證明,這個程序策略確實發揮了效果。
四、結語與法律提醒
本案雖然以緩刑收場,但過程中委託人承受了極大心理壓力與法律風險。倘若沒有及時聘請律師進行法條比較、證據釐清與程序策略設計,很可能結局就是實際入監。
從法律專業角度來看,有幾點值得社會大眾記取:
- 切勿因短期利益成為詐欺集團一環──即使只是「領錢、交錢」的車手,法律責任依然重大。
- 新舊法比較的重要性──行為後法律修正時,務必檢視哪一版本對被告有利。
- 簡式審判並非「草率結案」──在適當情況下,它可以成為爭取量刑寬緩的利器。
- 及早委任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每一步程序都可能影響最後判決結果。
最終,本所委託人得以在社會上重新起步,並在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與公益勞務,這既是法律給予悔悟者的機會,也是社會修復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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