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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少女控訴老師性侵與性騷擾罪|邱昱誠律師力挽狂瀾妨害性自主|十多起全數逆轉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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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少女控訴老師性侵與性騷擾罪|邱昱誠律師力挽狂瀾妨害性自主|十多起全數逆轉不起訴🌟

🌟 案情回顧:一夕之間,被推入風暴中心

2023 年夏末,對本所當事人來說,本是一如往常的補習班工作日。多年來,他在新北市某知名補習班擔任副班主任,身兼國小課後安親班老師與國中數學導師,深受不少家長信賴。然而,一通警方通知,卻讓一切戛然而止。

檢方在通知書中列出令人震驚的罪名清單:刑法第224條之1、刑法第224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以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這些罪名的共同特點,就是刑期沉重、社會污名極高。

📌 **六名未滿14歲少女(全以代號呈現)**向警方與檢方指控,本所當事人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對她們有不當肢體接觸,甚至性暗示與猥褻行為。從課堂講解到午睡時間,從教室到茶水間,幾乎覆蓋了她在補習班的一切日常。

更駭人的是,指控行為總數超過10起,若全部成立,刑期將累積至數十年,且無期徒刑的罪嫌也在其中。這樣的案件,對任何人都是毀滅性的衝擊。


📚 法律背景:高風險罪名與姓名遮蔽制度

在妨害性自主案件中,我國法律有兩項非常重要的制度:

  1. 特別刑責規範
  2. 姓名遮蔽與身分保護

1️⃣ 四項罪名與刑度、時效

為了讓讀者更清楚理解本案的嚴重性,先來看這四條罪名的法律定位與時效限制:

罪名是否告訴乃論告訴期間追訴時效
刑法224條之1(未滿14歲強制猥褻)無(檢方可逕辦)15 年
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無(檢方可逕辦)10 年
刑法222條第1項第2款(未滿14歲強制性交/未遂)無(檢方可逕辦)30 年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6 個月5 年

其中,性騷擾罪屬「告訴乃論」——必須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告,否則即使事後提出,也會因時效逾期而不起訴。這條規定,在本案的逆轉中發揮了關鍵作用。

2️⃣ 妨害性自主案件姓名遮蔽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1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有涉及妨害性自主的案件,必須對被害人姓名、出生日期等個資進行遮蔽,改以代號或符號取代。例如,本案中六名告訴人皆以「AD000-A113534B」等形式呈現。這不僅是對隱私的保護,也避免媒體報導造成二次傷害。


🔍 調查過程:逐一擊破十多項指控

檢察官在偵查中,針對每一名告訴人的陳述,逐條比對證據。以下是檢方在卷宗中記載的重點:

  • B 女、O 女指控:雖符合性騷擾罪構成要件,但提出告訴時間已超過 6 個月告訴期間,依法必須不起訴。
  • H 女、K 女指控:描述雖細,但除告訴人自述外,缺乏第三方目擊或物證。且有證人到庭明確表示「沒有看到被告有該行為」。
  • P 女指控:同樣屬單一指述,且當時現場無其他證人,檢方認定不足以單憑此供詞起訴。
  • Q 女指控:雖聲稱有另一名女學生在場,但該學生作證時否認目擊,直接削弱了指控的可信度。

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原則:「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有積極證據證明」,並援引最高法院判例,認為全案罪嫌不足或告訴逾期,依法應不起訴。


🏆 成功逆轉的辯護策略

邱昱誠律師在本案中,採取了「法律規範 + 證據檢驗」雙軌策略:

成功關鍵說明
時效防線精準掌握性騷擾罪的告訴期間,鎖定B女與O女部分為逾期告訴,直接排除。
矛盾揭露對比告訴人在不同筆錄中的陳述,找出時間、地點、行為細節的矛盾點。
證人作證成功傳喚現場證人,證言與告訴人指控不符,大幅降低檢方起訴可能性。
排除推論堅持要求檢方獨立審查每一項指控,避免以「指控數量多」作為推定有罪的理由。
援引判例引用最高法院確立的「積極證據原則」,讓檢方必須依法負舉證責任。

🌟 全案不起訴的意義

本案的不起訴處分,不僅是法律戰的勝利,更是對「無罪推定」的再一次詮釋。在社會輿論中,面對妨害性自主指控,人們往往傾向先行定罪。但司法程序告訴我們——沒有積極證據,不得認定有罪

對本所當事人而言,這份不起訴處分書,是清白的證明,也是回歸正常生活的起點。對社會而言,這是一次重要提醒:正義不僅保護被害人,也保護免於被誣告的人。


💬 溫暖結語

本案從指控到偵查,歷經數月的心理煎熬與名譽衝擊。然而,透過嚴謹的辯護策略與法律專業,最終讓檢方確認——六名告訴人、四種罪名、十多起指控,全數不起訴。

清白終於獲得還原,正義得以彰顯。✨
若您或您的親友遭遇類似重大刑案指控,切勿輕忽,應盡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在第一時間就能部署有效的防禦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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