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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詐欺、背信、偽造文書與罕見公共危險罪、電業法|邱昱誠律師抽絲剝繭,全案逆轉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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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詐欺、背信、偽造文書與罕見公共危險罪、電業法|邱昱誠律師抽絲剝繭,全案逆轉不起訴

🏗️ 案情回顧:從工程糾紛到多罪指控

本所當事人長期經營工程公司,承攬多家連鎖超商的裝修、維修與電氣檢查工程。2022 年下半年,他接下臺北市文山區多家 7-11 門市的裝修及電氣低壓檢查業務。

然而,某日他突然接到檢方通知——有人告發他在承攬工程期間,涉嫌:

  1.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
  2. 背信罪(刑法第342條)
  3.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第216條)
  4. 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93條)
  5. 違反電業法第59條、第84條(電氣安全相關罪)

告發人聲稱:當事人為了通過安檢,偽造檢查人林某的簽名,並因此取得檢測費用,同時在檢查與工程過程中違反安全規範,構成公共危險與電業法相關刑事責任。

這些罪名的組合非常罕見,特別是 刑法第193條與電業法安全罪,在一般司法實務中幾乎不常見,若成立,對當事人的名譽與職業生涯都是毀滅性的打擊。


📚 調查攻防:逐條檢驗,揭開指控漏洞

面對這樣多面向的指控,邱昱誠律師採取「事實檢驗 + 法律拆解」雙線策略。

1️⃣ 證據真實性存疑

  • 檢方調閱工程檢查表後發現,檢查人員確為 杜啟志,而非告發人口中的林某。
  • 杜啟志具有經濟部合格電匠資格,專業身份無虞。
  • 告發人提出的 LINE 對話紀錄,其真實性與完整性無法確認,且對話內容與本案的直接關聯性不足。

2️⃣ 關鍵證人未出庭

檢方傳喚林某作證,但其未到庭,無法驗證簽名真偽與指控內容,證據力大幅削弱。

3️⃣ 法律構成要件檢驗

  • 刑法第193條 要件為「在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本案工程屬裝修與檢查,非營造或拆卸,且無證據證明有公共危險的發生。
  • 電業法第59條、第84條 涉及電氣設備施工、檢查的安全規範,但違反多屬行政罰範疇,若未造成危害結果,不構成刑事犯罪。

⚖️ 法律科普:刑法193條與電業法安全罪

由於這兩項罪名十分少見,特別補充說明:

📌 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罪)

  • 構成要件
    1. 主體必須是工程人或監工人;
    2. 行為必須發生在「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
    3. 違反建築術成規;
    4. 因此致生公共危險(如建築物倒塌、火災)。
  • 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適用說明:此罪重在「建築物結構安全」,一般裝修或檢查工程不在此列,除非有明顯結構安全違規並造成危險。

📌 電業法第59條、第84條(電氣安全相關罪嫌)

  • 第59條第5項:規範電氣設備的施工與檢查必須由合格人員進行,並符合技術規範。
  • 第84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59條規定,致生危害公共安全者,處刑責。
  • 第84條第2項:未致危害但違反規範者,多屬行政處罰(罰鍰或停業)。
  • 適用說明:實務中多數電氣施工違規屬行政案件,能成立刑事罪名的門檻極高,必須有直接危害安全的結果。

本案中,檢方確認當事人聘用合格檢查人員,且並未有危害結果發生,自然不符構成要件。


🏆 檢方採信與不起訴理由

檢察官最終認定:

  1. 告發人資格問題:黃文松並非刑訴法第232條的「被害人」,只能算告發而非告訴。
  2. 證據不足:關鍵檢查表顯示檢查人確為合格電匠,與當事人說法一致。
  3. 缺乏補強證據:LINE 對話紀錄真實性與關聯性不足,且重要證人未出庭。
  4. 不符構成要件:刑法第193條與電業法相關罪名均欠缺成立要件。
  5. 無其他積極證據:未能達到起訴所需的證明標準。

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犯罪嫌疑不足),作成全案不起訴處分。


📊 成功關鍵整理

成功關鍵說明
證據檢驗查明檢查人確為合格專業電匠,推翻偽造指控。
資格攻防指出告發人並非法定被害人,影響程序效力。
要件分析條列刑法193條與電業法罪的嚴格要件,證明不符。
證據不足關鍵證人未出庭、LINE 對話真實性存疑。
行政與刑事區分區分行政違規與刑事犯罪的界線,排除電業法刑責。

💬 溫暖結語

在工程與公共安全相關案件中,社會往往對「安全疑慮」特別敏感,一旦涉及刑事指控,當事人很容易先被貼上負面標籤。本案透過縝密的法律檢驗與事實調查,成功讓檢方認定全案罪嫌不足,不起訴收場。

這不僅挽救了本所當事人的事業與聲譽,也再次證明——法律的力量在於讓事實說話,讓清白獲得應有的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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