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三敗訴|邱昱誠律師證明「沒有性行為」|也能打贏侵害配偶權官司
💔 案情回顧:婚姻被第三者跨越界線
本所當事人與配偶結婚多年,共同育有一名年幼子女,婚姻生活穩定。然而,一位與配偶在同公司工作的女性(以下稱小三)卻多次與配偶有逾越正常社交的互動。
蒐證顯示:
- 多次一同外出用餐、逛街,全程牽手、神情親暱。
- 曾留宿彼此住所,隔日仍如情侶般外出購物、散步公園。
- 行程安排與互動模式,完全符合情感伴侶的行為特徵。
雖然雙方是否發生性行為,沒有直接證據,但這些行為已足以摧毀婚姻共同生活的信賴基礎。
📚 法律解析:不必有性行為也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依據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與之發展超越普通友誼的親密關係,情節重大時,即構成侵害配偶權,需承擔賠償責任。
重點是——⚠️ 不一定要有性行為才能勝訴。
法院判斷的關鍵在於:
- 行為是否超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的範圍;
- 是否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信賴基礎;
- 當事人是否明知對方已婚而仍為之。
因此,即使沒有床上行為,只要證據足以證明存在情感獨占性且行為情節重大,依然可以依法獲得勝訴。
🔍 調查與攻防:邱昱誠律師的逆轉策略
小三在庭上辯稱與配偶只是同事,偶有接觸,但沒有長期交往,更沒有發生性行為。然而,邱昱誠律師採取「證據交叉印證」策略,將辯詞逐一瓦解:
- 完整證據鏈
- 照片、行蹤紀錄、停車位置三項證據互相呼應,清楚顯示雙方曾過夜及多次牽手。
- 行為模式分析
- 在餐廳、公園、購物場所的互動,完全符合情侶間的親密模式,而非一般同事之間的社交。
- 法律論證
- 直接對照民法條文與最高法院見解,指出不必有性行為,只要有情節重大之情感侵害,即構成侵害配偶權。
🏆 成功關鍵
成功關鍵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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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齊全 | 使用照片、地點、時間紀錄形成完整證據鏈,確保事實基礎穩固。 |
擊破抗辯 | 透過行為細節證明小三與配偶的互動已超越普通社交。 |
強調情節重大 | 說服法院採用「信賴基礎破壞」的判斷標準,而非性行為證據標準。 |
法律適用靈活 | 援引實務見解,證明精神與情感侵害同樣可獲賠償。 |
🌟 案例啟示
本案向所有婚姻當事人傳遞一個明確訊息:
- 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不僅限於避免性行為,還包括避免任何足以讓第三人取代配偶情感位置的行為。
- 對第三者而言,即使沒有進一步的身體接觸,若行為已破壞婚姻信賴,也可能面臨敗訴。
對本所當事人而言,這場勝訴不只是法律上的肯定,更是對自身尊嚴的維護與對婚姻價值的捍衛。而邱昱誠律師的專業,正是在於能抓住法律重點與證據連結,即使在缺乏性行為證據的情況下,依然打出漂亮勝仗。
💬 溫暖結語
婚姻是一份相互承諾的契約,更是一段需要信任維繫的關係。當第三者的行為已經跨越普通朋友的界線,即便沒有性行為,法律依然會保護婚姻的一方,讓加害者承擔責任。
邱昱誠律師在本案中,將證據與法律論述完美結合,不僅為當事人討回公道,也再一次證明——真相與正義,終會在法庭上站穩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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