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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子女扶養費爭議|代墊扶養費屬於不當得利|邱律師新竹地院成功案例解析|114年全台生活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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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子女扶養費爭議|代墊扶養費屬於不當得利|邱律師新竹地院成功案例解析|114年全台生活費標準

一、案情回顧

本件新竹地院裁定,父母離婚後,父親依協議應支付子女扶養費,但多年未履行。母親長期代墊支出,後聲請返還。法院認定父親未支付,構成「不當得利」,判決應返還 370,800 元,並加計年利率 5% 的利息。


二、法律分析

1. 扶養義務基礎

《民法》第1114、1115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即便離婚仍須分擔。

2. 代墊扶養費性質 = 不當得利

一方未履行,另一方獨自支出,即屬「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免除支出),另一方因此受損,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

3. 時效

  • 代墊扶養費返還請求,屬 一般金錢債權
  • 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時效。
  • 若超過 15 年未主張,將失去請求權。

4. 法定利息計算

依《民法》第203條:未約定利率者,按 年利率5%。法院通常自起訴狀或聲請狀送達翌日起算,直到清償日止。


三、實務爭點:扶養費金額

法院在審酌時,常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參考。

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新臺幣/人/月)

114 年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

地區金額
臺北市20,379
新北市16,900
桃園市16,768
臺中市16,077
臺南市15,515
高雄市16,040
新竹縣市18,618
基隆市16,768
宜蘭縣16,768
苗栗縣15,515
彰化縣15,515
南投縣15,515
雲林縣15,515
嘉義縣市15,515
屏東縣15,515
花蓮縣15,515
臺東縣15,515
金門縣14,341
連江縣14,341

⚠️ 注意:此為參考基準,法院仍會依子女實際需求與父母經濟狀況調整。


四、成功關鍵表格

成功要點法院見解實務提醒
扶養義務父母離婚不影響扶養責任雙方仍須依比例分擔
不當得利未支付扶養費即屬不當得利他方可請求返還
時效一般債權 → 15年應及早主張,避免逾期
利息民法203條,年利率 5%拖延越久,利息越高
生活費標準114年公告數據供參考法院依個案調整

五、結語

父母離婚後,子女的生活需求不會中斷,扶養責任也不會消失。若一方怠於給付,另一方可依「不當得利」主張返還,並可請求利息補償。請特別注意,代墊扶養費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應及早主張,以免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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