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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犯罪組織 妨害自由 恐嚇危害安全 侵入住宅 侵占罪|共五罪兒少加重全打不起訴|邱昱誠律師成功守住清白

1140827蔡政龍不起訴處分書3 1

參與犯罪組織 妨害自由 恐嚇危害安全 侵入住宅 侵占罪|共五罪兒少加重全打不起訴|邱昱誠律師成功守住清白

案情回顧|戰鼓團活動惹來重罪指控 😨

本案當事人因參與「戰鼓團」活動,被檢方懷疑涉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持續性、牟利性、暴力性」組織。

檢方認為該團體:

  • 控制少年行動自由
  • 以恐嚇或強迫要求出陣
  • 涉及侵入住宅
  • 涉嫌侵占親屬財物

因此,當事人被檢方以多項重罪偵辦,若成立將面臨嚴重刑責,且因涉及未成年人,更可能加重處罰。


被指控罪名與兒少加重規定 📑

  1. 參與犯罪組織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3)
    • 要件:必須具備持續性、牟利性、暴力性之組織,且行為人有具體參與行為。
    • 兒少加重:成年人若吸收或利用未成年人參與組織,依法加重處罰。
  2. 妨害自由罪(刑法 §302)
    • 要件:以強暴、脅迫或拘禁等方式限制他人行動自由。
    • 兒少加重:若對象為兒少,或成年人利用兒少幫助犯罪,可依兒少法 §112 加重至二分之一。
  3.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 §305)
    • 要件: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為要脅,使人心生畏懼。
    • 兒少加重:對兒少施行恐嚇,或利用兒少恐嚇他人,可依兒少法 §112 加重處罰。
  4. 侵入住宅罪(刑法 §306)
    • 要件:未經同意擅入他人住宅。
    • 兒少加重:成年人若利用兒少(如唆使少年翻窗入屋),可依兒少法 §112 加重處罰。
  5. 侵占罪(刑法 §335、§338)
    • 要件:占有他人交付之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 特例:親屬間侵占屬告訴乃論,撤告即不再追訴。
    • 兒少加重:若對象為兒少,則適用兒少法 §112,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法條重點補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 重點解析

  • 一般性加重條款,不限定於特定罪名。
  • 涵蓋三大情形:① 利用或教唆兒少犯罪、② 與兒少共同犯罪、③ 故意對兒少犯罪。
  • 若刑法或特別法已有針對兒少之加重規範,則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逆轉契機|邱律師的精準攻防 ⚖️

邱昱誠律師受任後,逐一拆解指控:

  • 證據不足:卷內無積極證據能證明當事人有犯罪行為。
  • 推論過度:僅因與涉案人有往來,即推定犯罪,欠缺法律基礎。
  • 證人供述矛盾:被害人供稱仍能外出、上課、使用手機,並未受完全拘束。
  • 親屬撤告:侵占部分因屬告訴乃論,告訴人撤回後即不再追訴。

檢方採信|不起訴的關鍵理由 ✅

檢方最終認定:

  • 無積極證據可證明當事人涉案。
  • 恐嚇訊息不足以構成「具體惡害通知」。
  • 妨害自由部分,證詞顯示被害人行動仍具相當自由。
  • 侵占部分因撤告而不再追訴。

因此,檢方裁定 不起訴處分,當事人全身而退。


成功關鍵整理 ✨

成功關鍵說明
🔍 證據不足未有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參與犯罪
🛡️ 無限制行動自由證人供述顯示可外出、上課、使用手機
⚖️ 法律原則刑訴法 §154:「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親屬撤告侵占部分因撤回告訴,不再追訴
🎯 精準辯護邱律師逐一擊破檢方推測
✅ 最終結果檢方裁定不起訴,守住清白

溫暖結語 💡

刑事案件稍有不慎就可能翻轉人生,本案若認定成立,不僅刑責重大,因涉及未成年人,更可能依《兒少法》第112條加重處罰。幸而邱昱誠律師憑藉專業,抓住證據漏洞,成功說服檢方不起訴,當事人最終得以恢復清白與自由。

⚖️ 面對檢方偵辦,不能僥倖,唯有專業辯護才能守護未來。邱昱誠律師長期辦理重大刑案,熟稔兒少法與刑法交錯的特殊規範,多次為當事人逆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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