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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與公司主管出軌外遇賠償確立|邱昱誠律師為當事人爭取侵害配偶權勝訴判決

1140827王韋智1

💔太太與公司主管出軌外遇賠償確立|邱昱誠律師為當事人爭取侵害配偶權勝訴判決

案情回顧|外遇疑雲引爆婚姻糾紛 😢

王男與妻子林女婚姻多年,育有子女,原本家庭生活穩定。豈料,林女在工作場所與主管侯男互動頻繁,最終於某日夜間被發現與侯男在林女娘家同處一室。雖然沒有「抓姦在床」,但依照片、影片、監視器截圖與翌日的對話紀錄,法院認定雙方已逾越普通同事關係。

王男因婚姻尊嚴受損,遂委託邱昱誠律師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


逆轉契機|邱律師沉著論點 💡

邱律師在庭上指出:

  • 證據鏈完整:即便沒有性交證據,仍有照片、影片、對話紀錄顯示雙方互動超越一般社交。
  • 社會觀感論證:深夜單獨同處一室且衣衫不整,已違反基本人情常理。
  • 法律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明定,侵害配偶權屬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精神痛苦強調:凸顯外遇造成當事人極大精神打擊,應予合理慰撫。

法院見解|外遇侵害即使未抓姦在床 ⚖️

法院特別針對被告的抗辯作出評論:

被告的主張

被告辯稱,王男與林女於 113年已簽署草擬的離婚協議書,婚姻關係早已不睦,因此自己與林女的互動不應構成侵害配偶權。

法官的回應

法院明確駁斥此說法,指出:

「然縱認被告所述為真,亦屬原告與林女之婚姻糾紛,與被告無涉,且於婚姻關係未經合法終止前,客觀上無法排除仍有重修舊好之可能,自不得容任第三方可藉詞介入而與其中一方另為交往,而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有予以干擾或侵害者,仍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而構成侵權行為至明。」

換言之,即使夫妻關係出現裂痕,第三人仍不得以此作為介入婚姻的正當理由。

最終,法院綜合雙方經濟狀況、婚姻受損程度及精神痛苦,裁定被告應賠償 新台幣20萬元,並自起訴日起加計法定利息。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基礎 ⚖️

  • 民法第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人格權者,法院得斟酌情形酌定慰撫金。
  • 最高法院判例:夫妻間互負誠實義務,若與第三人發展逾越社交常規的親密行為,即屬侵害婚姻法益,不以性交為限。

常見賠償金額區間 💰

法院在量定金額時會綜合考量外遇情節、婚姻受損程度與雙方經濟地位。實務上:

  • 10萬~20萬:雖無性行為證據,但有深夜同宿、親密舉止。
  • 30萬~50萬:有較明確外遇證據,如旅館同宿或長期交往。
  • 50萬以上:情節重大或造成婚姻徹底破裂。

👉 本案判決 20萬元,正符合「雖無抓姦在床,但已逾越社交分際」的區間。


成功關鍵整理 ✨

成功關鍵說明
📸 證據完整照片、影片、對話紀錄佐證雙方互動逾越常軌
👩‍⚖️ 社會觀感深夜單獨同處一室且衣衫不整,難以合理解釋
⚖️ 法官見解婚姻未合法終止前,不得藉口介入破壞
💔 精神痛苦強調當事人受重大精神打擊
💰 賠償區間法院依實務標準判定20萬元屬適當
✅ 最終結果判決賠償20萬元,維護婚姻尊嚴

溫暖結語 💌

婚姻需要忠誠與信任,本案雖未有「現場抓姦」,但法院依據證據與社會通念,仍認定被告行為已侵害配偶權,並強調即使夫妻間簽署離婚協議書,也不能成為第三人介入的藉口。在邱昱誠律師的專業辯護下,當事人成功獲判20萬元賠償,重建婚姻尊嚴與法律正義。

⚖️ 若您正陷入配偶外遇或婚姻爭議,請及早尋求專業協助。邱昱誠律師擅長處理外遇訴訟、離婚爭議與精神賠償案件,將成為您最堅實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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